一、关于2016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县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县检察院2016年收支总预算768.5万元。
二、关于2016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县检察院2016年收入预算76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68.5万元,占100%。
三、关于2016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县检察院2016年支出预算76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8.5万元,占100%;
四、关于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县检察院2016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关于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县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为31.5万元,与2015年相比较增加2.98万元,增加了10.4%,增加原因是公务执法执勤车辆增加。其中公务车运行维护费31.5万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我机关本级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4.5万元,比 2015年预算减少14.5万元,下降15%。
(二) 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县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0万元。
七、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附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12、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
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