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71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福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乡**小区**栋**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付某某与张某达成买卖45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的一致意见后。被告人付某某于同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幸福小区上坝路口处,将一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贩卖给张某,并当场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450元钱,二人在交易完备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付某某贩卖给张某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为0.3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筑)公(毒)检字[2019]790号毒品鉴定文书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贩卖给张某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同时我院还查明,2019年8月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抓获,并查扣净重0.4克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金立牌手机一部。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校准证书及毒品称量记录表、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收据、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指认照片、毒品上线打击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筑)公(毒)检字[2019]790号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计)量和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贩卖毒品海洛因0.3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抓获归案,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美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