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王贵,男,48岁,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桥**,现住贵州省开阳县**社区**栋**单元**室。2017的7月7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50岁,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398409****。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贵、吴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王贵、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贵、吴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左右,毛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开磷集团龙井湾磷石膏堆场扩容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开磷龙井湾磷石膏工程)准备进行招投标的信息后,便邀约被告人王贵合伙投资承建该工程项目。二人通过孟某某介绍认识了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贵阳办事处的经理吴某甲后,其同意毛某某、王贵挂靠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竟标开磷龙井湾磷石膏工程。三人经商议,工程中标后,被告人吴某甲收取2.5%的工程管理费,为保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中标,又决定再找两家公司参与围标,制作标书相关所需费用由毛某某、王贵承担。被告人吴某甲事后便找到贵州光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及广西玉林建筑有限公司廖某某帮忙参与围标。被告人王贵和毛某某在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交纳了三家公司共计3000元的报名费后,又找到王某乙,让其帮忙交纳投标公司的保证金。随后,被告人王贵通过其妻将32万元保证金打入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帐户。通过开标,贵州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顺利中标,使被告人王贵与毛某某获得了工程总价为1450万元的开磷龙井湾磷石膏堆场扩容改造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王贵、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开磷集团龙井湾磷石膏工程相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石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何某某、向某某、李某甲、王某丁、李某乙、翁某某、刘某某、廖某某、邓某某、唐某某、付某某、左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毛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王贵、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王贵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伙同毛某某为获取开磷集团龙井湾磷石膏堆场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吴某甲,以挂靠贵州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的方式,采取三家公司围标的手段,获得合同总价为1450万元的开磷龙井湾磷石膏工程,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王贵、吴某甲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贵、吴某甲在实施串通投标活动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积极退缴所获非法所得84.5万元,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贵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其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王贵、吴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
检察官助理:汪显容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贵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
3.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五册、及散件共计35页随案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