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80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住贵州省开阳县**镇**社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2时32分左右,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U号小型轿车在开阳县城关镇南中村白沙井小区富源超市路段与贵AUG936号出租车驾驶人马某某因错车发生纠纷,因被告人贺某某无理取闹,出租车驾驶员马某某报警,开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通知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贺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1mg/100ml,大于80mg/100ml,遂将被告人贺某某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根据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434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
开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趁民警不备试图逃跑而将处警民警推倒在富源超市附近马路砍下,导致处警民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残疾人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贺某某危险驾驶案照片、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及照片、关于被告人贺某某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434号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处罚,在民警处警过程中,其将处警民警推倒而逃跑,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美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