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2009年9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兰某某在开阳县、瓮安县、福泉市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月份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小地名“煤场”的贵翁高速公路桥下,将被害人林某某搅拌站使用的大约360斤的铁部件盗走,后将这些铁件运到乌当区洛湾镇变卖后非法获利。
二、2019年1月份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开阳县龙岗镇体育文化中心的工地上,将被害人王某某工地上施工用的460个扣件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屮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087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的460个扣件价值人民币2760元。
三、2019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开阳县龙岗镇体育文化中心的工地上,将被害人喻某某工地上施工用的1100支步步紧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屮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086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步步紧价值人民币2440元。
四、2019年1月份月末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开阳县龙岗镇南街岔路口路边,将被害人吴某某用于棚户区改造的500斤钢管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屮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084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1302元。
五、2019年1月份月末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开阳县龙岗镇南街岔路口路边,将被害人吴某某工地上的1700斤钢管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085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4427元。
六、2019年1月份月末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开阳县龙岗镇南街岔路口路边,将被害人吴某某工地上的300个扣件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08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七、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瓮安县中坪镇肖家坳G354国道K34+OOO处路边的工地,将被害人陈某某的1400斤钢筋和模板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120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的1200斤钢筋价值人民币2400元。
八、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福泉市仙桥一工地上,将被害人刘某某施工用的2000斤模板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123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模板价值人民币6000元。
九、2019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开阳县龙岗镇邮政银行旁边的空地上,将被害人吴某某用于棚户区改造的600个扣件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083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3600元。
十、2019年3月2日中午1点左右,被告人卢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新场的路边,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工地上2个修路打孔的炮头,后将盗窃的2个炮头变卖非法获利。
十一、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开阳县南江乡南江村旅游环线公路的建筑工地上,将被害人夏某某施工用的600斤钢筋和模板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088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模板价值人民币1620元。
十二、2019年3月18日的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卢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贵A****V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到楠木渡镇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路边空地上,将楠木渡组组通项目的交通设施56颗护栏立柱钢管、3袋螺丝、3捆垫片盗走,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090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的56颗护栏立柱钢管、3袋螺丝、3捆垫片价值人民币9460元。
另查明: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在瓮安县中坪镇肖家坳G354国道K34+000处路边的工地上,将被害人陈某某1700斤钢筋和模板盗走变卖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121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的1400斤钢筋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在开阳县南江乡南江村旅游环线公路的建筑工地上,将被害人夏某某施工用的800斤钢筋和模板盗走变卖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19)第130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铁模板价值人民币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银白色五菱牌面包车一辆;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不能作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邓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开价认刑字(2019)第082、083、084、085、086、087、088、090、120、121、123、130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流窜犯罪。被告人卢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兰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80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兰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23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贵红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兰某某现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作案工具银白色五菱牌面包车一辆;
4.刑事判决书、讯问笔录等散件8张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