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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贪污罪、受贿案)
时间:2020-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职检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阳综合保税区原党工委**、纪工委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法院街46号16楼附89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8年10月11日被贵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4月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担任息烽县委**、纪委书记;白云区委**、纪委书记;贵阳市综合保税区党工委**、纪工委书记。马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8万元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1.8287万元。具体如下: 

     一、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8万元 

2013年,马某某与白云区都拉乡原党委**、乡长韦某某和财政分局原局长陈某甲商议,马某某协调工作经费到都拉乡政府财政账户,由陈某甲通过虚列名目将工作经费转到都拉乡政府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小金库”账户,马某某需要用钱时由陈某甲从“小金库”账户中取出交其使用。随后,马某某利用担任白云区委**、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廉政文化建设等名目,从白云区城管局、地税局等单位协调经费40万元到都拉乡政府财政账户,之后,陈某甲通过虚列支出将该款项转入“小金库”账户。2015年初,应马某某的要求,陈某甲从“小金库”账户中取出8万元交予马某某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甲出具的工作经费来源说明及开支记录;财务凭证及相关单据、申请、会议纪要等财务资料;陈某甲涉案的案件材料;2.证人证言:陈某甲、韦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况鹏飞、邱某某、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2007年至2018年,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某某乙、姚某某、易某某、王某丙、李某甲等人款物共计人民币232.2341万元及价值95946元茅台酒 

    (一)马某某收受王某甲、王某乙贿赂70万元 

2013年,王某甲、王某乙合伙在白云区都拉乡上水村荫家山开办倒土场(以下简称“**土场”),因该倒土场不符合条件,无法在国土、城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无证经营,经营后不久便被白云区城管局封停。二人为了让**土场能够经营,找到时任白云区委**、纪委书记马某某帮忙,并承诺给予10%的经营利润作为感谢,马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至2017年,马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给白云区城管局三任局长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打招呼,使白云区城管局放松对**土场的监督管理,该倒土场得以持续经营。2016年8月,王某乙兑现承诺给马某某的10%共计70万元倒土场经营利润,应马某某要求,王某乙将7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马某某未婚妻王某丁账户上(马某某与王某丁于2017年1月结婚),王某丁获款后告知了马某某,并该款全部用于购买贵阳银行理财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清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案件材料;白云区城管局安全隐患排查报告;银行交易流水;马某某与王某丁结婚证;2.证人证言:王某乙、王某甲、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丁、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 

   (二)马某某收受刘某甲贿赂63.4341万元 

    2006年,马某某在担任息烽县委**、纪委书记期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甲,之后双方交往逐渐密切。2009年至2010年,马某某接受刘某甲的请托,帮助刘某甲在息烽县永靖镇西门建设汽车修理厂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变压器安装以及在息烽县永靖镇蚕桑坡建设汽车检测站的资质评审等方面协调规划、国土、纪委、供电等部门关系,帮助刘某甲在息烽县开办的汽车修理厂、汽车检测站相关手续得以顺利办理。 

    2007年至2018年,马某某多次收受刘某甲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3.4341万元。具体为:1.2007年至2018年期间,收受刘某甲以各种名义所送的贿赂款共计12.1万元;2.2013年,刘某甲为马某某装修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B9栋1单元1703号住房,装修费用共计24万元;3.2013年至2016年,刘某甲为马某某装修和改造上述住房,出资22.3021万元购买了家具、家电、衣柜等物品和安装暖气、铝合金窗等设备;3.2017年1月,马某某与王某丁在贵阳新世界酒店操办婚宴,刘某甲为其支付婚宴费用3.552万元;4.2017年,刘某甲购买一部价值14800元的三星牌手机送给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甲支付相关费用票据;借条;工商注册资料;国有土地出让的请示、批复、会议纪要、合同等资料;黔瑞汽车公司变压器安装工程资料;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相关资料;2.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丁、彭某某、杨某某、王某丁、徐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 

   (三)马某某收受姚某某贿赂55万元 

   2014年3月28日,马某某在担任贵阳综合保税区党工委**、纪工委书记期间,按照该区党政联席会研究,明确马某某牵头征拆工作,做好一期围网(企业)和展示中心的征拆工作。贵州省白云铁通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所属的土地、厂房、铁路专线等资产在贵阳综合保税区一期建设的征拆范围内,但贵阳综合保税区对铁通公司的部分土地、铁路专线等资产未达成补偿协议,*甲公司多次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2015年初,*甲公司**姚某某找到马某某,请求帮忙协调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后经马某某协调,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与*甲公司签订了征收补充协议,支付了部分征收补偿款。2015年至2018年,姚某某为感谢马某某的帮忙,分5次送给马某某现金共计55万元,分别为:1.2015年春节,在贵阳综合保税区办公楼对面收费站路口送给马某某现金10万元;2.2016年春节,在贵阳综合保税区办公楼对面收费站路口送给马某某现金20万元;3.2017年春节,在贵阳保税大道和盐沙大道交界的桥下送给马某某现金10万元;4.2017年中秋节,在贵阳消防支队附近送给马某某现金5万元;5.2018年春节,在观山湖区金华园马钊住房处楼下送给其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工作职责情况说明、分工文件;专题会议纪要;房屋征收委托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款支付票据;2.证人证言: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 

  (四)马某某收受李某甲、王某丙贿赂28万元及价值53988元茅台酒 

   2011年12月,李某甲、王某丙在白云区艳山红镇尖坡村流转土地,成立天鹅湖民俗风情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准备开发建设度假村项目。因该项目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规划、生态等建设手续,李某甲、王某丙多次找到时任白云区委**、纪委书记马某某帮忙,马某某答应帮忙。之后,马某某协调白云区发改局、生态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负责人,让各部门为*乙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因*乙公司度假村项目属于林地规划范围,不能用于非农建设,至今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2013年,李某甲、王某丙为感谢马某某帮忙,分别送给马某某现金25万元和3万元。另外,李某甲、王某丙分别送给马某某价值11988元的共计12瓶飞天茅台酒和价值42000元的共计60瓶“内供茅台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白云区政府文件;城乡专题会备忘录;天鹅湖度假村项目相关资料;银行交易流水;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出具的茅台酒价格说明;2.证人证言:李某甲、王某丙、姜某某、涂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 

  (五)马某某收受某某乙10万元及价值11988元飞天茅台酒 

2014年3月,马某某在担任贵阳综合保税区党工委**、纪工委书记期间,按照该区党政联席会研究,明确马某某牵头征拆工作,做好一期围网(企业)和展示中心的征拆工作。贵阳东垌劳务有限公司承接贵阳综合保税区一期围网范围内房屋征收劳务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乙为了在工程承揽、劳务费拨付等方面得到马某某的帮助,于2015年春节,在贵阳综合保税区门口送给马某某现金10万元。另外,某某乙送给马某某价值11988万共计12瓶飞天茅台酒。 

2018年5月,白云区都拉乡原乡长韦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监察机关调查,马某某担心暴露自己收受某某乙贿赂的问题,在刘某甲的陪同下,马某某将10万元退还给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白云区委文件、马某某职责情况说明;房屋征收劳务派遣合同、劳务费拨付凭据等资料;工商银行取款凭证;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出具的茅台酒价格说明;2.证人证言:某某乙、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 

  (六)马某某收受易某某贿赂5.8万元及价值29970元飞天茅台酒 

2013年,贵州意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在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建设物流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某为解决村民堵工堵路、配电房变压器安装验收、土地出让金退还等问题,找到时任白云区委**、纪委书记马某某帮忙协调解决,马某某答应帮忙,并出面向白云区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协调,帮助*丙公司解决了上述问题。为感谢马某某的帮忙,易某某在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送给马某某现金2000元,共计8000元;在2016年,送给马某某现金5万元;另外,送给马某某价值29970元的共计30瓶飞天茅台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丙公司配电房变压器安装验收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预缴和退回财务凭据;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出具的茅台酒价格说明;2.证人证言:易某某、徐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全部涉案款物。 

认定上述全部事实的证据还有:指定管辖通知、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马某某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1.82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卢勇 

检察员:李勇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10册; 

3.扣押的三星牌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涉案款238.7541万元暂存于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财政账户;马某某收受的价值95946元茅台酒退赔款暂存于贵阳市监察委员会财政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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