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95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开阳县**社区**小区**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5 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其母亲罗某某在开阳县客车站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黄某甲对其母亲进行殴打。开阳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徐某某带领辅警袁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等人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劝阻,被告人黄某甲因不满民警对其劝阻,并对辅警进行辱骂,并用手、脚殴打民警徐某某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经开阳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徐某某所受伤为软组织伤。经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开)公(司)鉴(法活)字[2019]52号鉴定书,徐某某所受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警官证、辅警工作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徐某某照片、关于对黄某甲变更强制措施的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易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开)公(司)鉴(法活)字[2019]52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甲妨害公务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甲主观上为故意,客观实施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处罚,其无既往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六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美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