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05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开阳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霍某某驾驶其贵A****A小型货车,使用起子、夹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开阳县高寨乡大冲村、石头村,先后六次进入他人老宅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驾驶其贵A****A小型货车,在开阳县高寨乡大冲村,先后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家老宅的铜板一枚,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家老宅的大洋一枚,盗窃被害人王某乙老宅的大洋一枚。
2.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霍某某又驾驶其贵A****A小型货车,在开阳县高寨乡石头村,先后盗窃被害人肖某甲家老宅的电视机一台及洗衣机一台,盗窃被害人钟某某家中老宅的电视机一台及旧铁炉一个,盗窃被害人苟某某家老宅的电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传唤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甲、王某甲、苟某某、钟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及指认图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川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8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贵A****A小型货车一辆,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