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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0-0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522****0034,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开阳县******单元****号,**员。2017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开阳县**镇**府方向往开阳县**镇**队方向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处时,碰撞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9时许,双方在开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因检查费用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带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及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为摩托车,属机动车;其血样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85.0mg/100ml。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人口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工作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本、收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交通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85.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再犯,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川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2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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