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00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9年1月2日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期间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及2019年9月30至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谭某甲等人为了牟取经济利益,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开阳县高寨苗族布依族乡杠寨村枫香坡原煤厂处修建厂房、安装铁炉,并购置了两个(25吨、20吨)装油罐后,从事废旧轮胎炼油。直至2017年12月初被取缔,被告人谭某甲等人明知生产产生的废油会污染环境,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废油排放在厂房旁的水塘里。2018年5月6日,被告人谭某甲将摆放在开阳县南龙乡田坎村吴家寨组用于炼油的3个铁炉及2个(25吨、20吨)油罐以6000元钱卖给了从事收购废品的夏某某等人。次日,夏某某等人在对油罐进行切割时引发燃烧,后被开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随即对2个(25吨、20吨)油罐内的油进行了取样备检。经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取自25吨油罐疑似废油及取自20吨油罐疑似废油经检测均属于危险废物。
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谭某甲将摆放于开阳县南龙乡田坎村吴家寨组的2个(25吨、20吨)油罐内的约300多公斤油抽出后,用其A1298P号面包车运到开阳县高寨乡杠寨村原枫香坡煤厂处后,将油倾倒在其生产期间排放废油的水塘里,后被开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为了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开阳县环境保护局遂委托贵州快联华恒石化有限公司将水塘里油水混合物、含油淤泥进行了清理,共清理油水混合物共计153680kg,含油淤泥共计11840kg。开阳县环境保护局对清理出的油水混合物、含油淤泥进行了取样备检。经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油水混合物、疑似油泥混合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开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倾倒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更正函、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协议书、鉴定人员及鉴定单位资质、开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照片、称重单、开阳县环保护局采样取证登记单、开阳县环保局现场检查照片、被告人谭某甲用于炼油堆放废旧轮胎照片、车辆照片、清理油罐内废液的工具、水泵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原枫香坡煤厂烧废轮胎炼油的情况、证明、关于谭某甲倾倒废油案件采样的情况说明及视频、开阳县高寨苗族布依族乡杠寨村枫香坡水文地质情况说明、贵州快联华恒石化有限公司废水、污泥废油汇总表、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夏某某、黄某某、向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开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明知会污染环境,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往渗坑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美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