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24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我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贵A****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开阳县城关镇宝龙寨往开阳县城关镇人民会场方向行驶,21时36分,行驶至开阳县城关镇磷都大道与文星路交叉口10米处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3mg/100ml,大于80mg/100ml,其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抽取备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182号检验报告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不高(101.3mg/100ml),且未造成交通事故,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