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39岁,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52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司**,贵阳市南明区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单元**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下午16时左右,吸毒人员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向其购买现金人民币300元的毒品海洛因,李某甲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转款现金人民币3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收款后,以现金人民币280元的价格从毒品上线购得一包毒品海洛因。同日下午18时左右,李某甲的女朋友李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的浙江商城进行毒品交易,二人在南明区浙江商城碰面后,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丢包方式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乙,随后二人离开案发现场。同日晚上20时左右,吸毒人员李某乙携带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在吸毒人员李某甲家楼下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0.49克)。2019年11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开阳县公安局缉毒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的楼下将其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美沙酮疑似物一瓶(净重28.05克)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筑)公(毒)检字[2019]993号)文书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美沙酮疑似物中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王某某通话记录,微信记录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及通知书;5.被告人王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共计0.49克;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中,又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美沙酮2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
检察官助理:汪显容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4.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份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