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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
时间:2018-07-13  作者:李世芳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件范围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1)经营性国有财产。经营性国有财产主要指的是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国有财产。  

  购销管理方面,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如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如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等。  

  投资并购方面,如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进行风险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出具虚假报告;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改组改制方面,如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等。  

  资金管理方面,如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风险管理方面,如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如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2)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指的是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案件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不按规定报损、报废国有财产等。  

  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1)税收类国有财产。税收类国有财产指的是税务机关或海关通过行使征税权所取得国有财产。案件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免征税款,或者擅自决定税收优惠,截留、挪用、私分应当入库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等。  

  2)费用类国有财产。费用类国有财产指有关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是政府的行政命令等,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而形成的国有财产。费与税不同,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费是建立在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的,较之于税收而言,是一种不稳定的或是不规范的国有财产,并且强调专款专用。费用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种类。案件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免征费款,擅自决定收费优惠,截留、挪用、私分应当入库的费款、罚款和滞纳金,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等。  

  3.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等支出的各项资金。  

  1)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多指企业或个人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财产或非货币型财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财政补贴主要为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等。其类型多样,如燃油补贴、农机补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国家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危房改造补贴、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畜禽国家补贴等。该类案件,多涉及财政部门和具体行业主管部门,所依据的法条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案件主要表现为:相对人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虚报冒领或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行政机关未认真审核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行政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补贴资金,行政机关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补贴资金,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扩大财政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等。  

  2)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指国家通过收入再分配,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而支出的国有财产。此处的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不包括征缴社会保险费用而形成的国有财产,征缴社会保险费用形成的国有财产可纳入前述费用征收类国有财产。具体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案件主要表现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障基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基金未专款专用等。  

  4.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国有房屋出租收取的租赁费用、国有资产入股的分红等。  

  5.其他类型国有财产。  

  (二)调查、审查的重点问题  

  1.经营性国有财产。经营性国有财产案件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监管职权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监管职权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实际占有、使用国有财产的行政单位。应当调查收集的主要材料:无偿转让国有财产的,包括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以及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等。  

  有偿转让或置换国有财产的,包括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协议转让处置的,转让意向书;置换方式处置的,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等。  

  国有财产报废、报损的,包括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技术原因报废的,技术鉴定;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债务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3.税收类国有财产。税收类国有财产案件主要涉及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的主要监管职权有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海关税收权力主要有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应当调查收集的主要材料:不同税种的征收标准规定;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扣款回单;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税收部门或海关催缴通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公函等。  

  4.费用类国有财产。实务中常见的是人防易地建设费。对此类案件,应当调查收集的材料主要有:人防易地建设申请审批文件;建设规划工程许可审批表;关于人防工程项目修建实际情况、建筑面积等勘查笔录;相对人缴费凭证及人防部门出具收费发票;审计报告;人防部门催缴通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公函;政府会议纪要及领导批示缓缴免交的文件等。  

  5.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案件主要涉及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收集的主要材料:规定各种补贴标准的规定或文件;相关企业或个人的申报文件;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文件;财政部门同意拨付补贴文件;拨款凭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审计报告;银行转账支票;领款收据;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通知书等。  

  6.社会保险类国有财产。社会保险类国有财产类案件主要涉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收集的主要材料:相关企业或个人的申报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意见书;参保资料;人社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拨款凭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审计报告;银行转账支票;领款收据;追缴通知书等。  

  (三)常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经营性国有财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  

  2.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  

  3.税收类国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行政法规方面主要包括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税收方面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如国务院制定的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的税收条例。  

  4.费用类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  

  5.社会保险类国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最低工资规定》等。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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