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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侦查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6.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7.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8.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9.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0.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3.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犯罪嫌疑人(签字):

                           期: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阅后签字并附卷。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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