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监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均可以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明材料。有律师或者其他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诉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立案。(1)立案单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2)立案条件: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审查。 3、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三)符合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4、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5、抗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6、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接受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一)宣读抗诉书;(二)发表出庭意见;(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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