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一审查逮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请逮捕,侦监部门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后,对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自侦部门作出决定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的决定)。
注:条件1: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齐备。
条件2: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规定。
条件3: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或九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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