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协助看守所打击牢头狱霸,对犯罪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
四、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驻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五、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执行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监管、收监执行刑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阻碍行使权利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十一、办理上级院或者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